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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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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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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1-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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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建设。
(二)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禁超出地方财政能力的项目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
(三)坚决杜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七条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假投资真圈地。政府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库及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依托自然资源部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一张蓝图”生成机制。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体育、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前期策划和生成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库。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体育、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第七条规定开展“多规合一”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负责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相关深度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提出拟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按第三章要求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后,每年6月30日前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来源(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支持,以免形成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政府分管领导初步确定的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推送至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汇总各部门年度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资金,8月30日前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三)同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编制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政府批准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五)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
(六)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批后的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已签订合同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 
(二)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年度政府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三)预期绩效目标。 
(四)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
(四)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需求逐年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按照权限牵头开展项目决策评估,评估论证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
(一)为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精简项目审查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评估论证重要参考和依据。已开展决策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不再履行审查程序,直接按程序批复或转报上级部门批复。
(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估论证工作组召开评估论证会议,对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估,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公益性进行评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财政承受能力、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进行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和能耗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及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组织政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与评估。
(三)评估论证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通过评估论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和项目审查意见,按以下规定进行审议决策。
(一)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二)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市人民政府收到论证结果反馈后即收即转,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市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市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

第十九条

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县级政府,新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决策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审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原决策评估权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争取上级投资补助资金且需要本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及配套资金到位的可行性,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决策评估。本级人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上级预算内资金安排全额投资的项目,发展改革、财政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评估论证程序后,按上级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完善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四章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本级国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聚焦主业发展,突出质量效益,严格按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应当与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当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剥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政府融资职能,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只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主要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者清算。

第二十六条

 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决议方式,违规将应当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承建。
(二)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
(三)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
(四)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
(五)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
(六)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
(七)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三)规划区内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取得正式用地手续。
(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豁免目录项目除外)。
(六)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项目主管(业主)单位要按批复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从立项阶段起,项目主管(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业主单位(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概算,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评审核定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三)违规超概的,应当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以经批复的项目竣工结算为基。笆北啾⒐げ莆窬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工项目“投转固”工作机制,项目业主单位是“投转固”责任主体,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固定资产项目。
(一)《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完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同级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在建未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第一款规定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完工后因手续问题不能转为固定资产项目的,严格划清责任。
(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未完善相关手续违规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项目单位责任。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余的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在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处理,并在决算批复文件中明确资金收回时限和额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并将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除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统筹用好“一云一网一平台”,将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劳务就业、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打通,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综合监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大数据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督导机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事权原则,对项目基建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后下发督办通知单,依法督促项目(主管)单位整改到位,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规范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投资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第四十六条

除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者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已纳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但未进行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批复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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